吉林市千翔电力科技发展被警告并罚款3万元,原因为出借自己证券账户
2024年9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吉林市千翔电力科技发展(以下简称千翔电力)因出借自己证券账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受到处罚。
决定书详细指出,千翔电力广发证券账户在2022年6月15日至12月2日被邱某杰使用,进行股票交易,累计买入和卖出成交金额分别达2827.58万元和5773.82万元。涉及“盐湖股份”、“江苏索普”等多个股票。不仅如此,千翔电力广发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和卖出证券的资金去向均与邱某杰的银行账户关联,而且该证券账户的交易种类、下单信息和交易地址与邱某杰使用的其他证券账户有相当多的重合。
证券监管机构对此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已经终结。调查结果显示,千翔电力广发证券账户的交易决策均由邱某杰作出,并由其承担所有交易盈亏。邱某杰本人以及知悉此事的千翔电力负责人均承认其是该广发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人。
鉴于千翔电力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因此,证券监管机构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给予千翔电力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的决定。该公司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将罚款汇交至指定银行账号,并保存付款凭证备案。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仍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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